各镇、园区,县直各单位: 根据和县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通告(第2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政务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场所;(三)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及水产品、冷冻食品经营店;(四)商场、超市、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餐馆、食堂、旅馆、银行等经营服务场所;(五)剧场、影剧院、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工作服务人员以及进入人员;(八)其他通风不良或人员密集场所(如旅游景区售票处、出入口等人群聚集场所)。 重点公共场所单位(经营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劝导群众佩戴口罩方可进入;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要在入口处设置口罩购买服务点,对未携带口罩群众,提供现场购买服务,确保人员规范佩戴口罩、有序进入。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科学佩戴口罩。以上各场所工作服务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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